杭州著名劳动辩护律师。朱雁飞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在读),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诉讼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浙江河南商会政法顾问组副组长,浙江省社会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河南公安学院法律实务课讲师。朱雁飞律师曾任某专业刑辩律师事务所专职刑辩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多次在社会上组织宣讲劳动法律知识。 朱雁飞律师专业从事律师业务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成功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多次到各地授课、宣讲。朱雁飞律师多年的实战经验,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精湛的法律水平,真诚的法律服务,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做有针对性地解决方案!
如何进行工伤事故索赔? 1、劳动者可以先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工伤认定后,治疗终结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5、用人单位拒不工伤赔偿的,劳动者可先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达成和解的,私下解决;若不能和解的,根据仲裁裁决进行索赔;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满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杭州著名劳动辩护律师
劳动仲裁时效什么时候中断或中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 二,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三,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 四,提供劳动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五,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系前置程序)。劳务关系:《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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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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